說明:
一、依「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學校人員於執行勤務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應於24小時內至衛 福 部 「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系 統 」(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 ) 完 成 通報,請依法落實辦理;相關通報態樣或程序若有疑義,請逕洽本縣衛生局。
二、為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品質,衛福部提供下列資源:
(一)心理健康資源盤點表:如附件,請參考運用。
(二)簡式健康量表(BSRS-5):請至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網站下載(https://www.tsos.org.tw/web/page/bsrs#07),適時運用於有需求人員之評估與資源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