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澎湖縣政府公告自113年8月1日起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事項:
(一)公告禁菸場所如下:
1、學校周邊(含人行道、校門口、家長接送區等)
(1)高中:國立馬公高級中學、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
職業學校。
(2)國中:馬公國中、文光國中、中正國中、中正國中
(虎井分部)、澎南國中、湖西國中、志清國中、白沙國中、鎮海國中、吉貝國中、
烏嶼國中、西嶼國中、望安國中、將澳國中、七美國中。
(3)國小:馬公國小、中興國小、中正國小、文光國小、文澳國小、中山國小、
石泉國小、興仁國小、東衛國小、五德國小、山水國小、 嵵裡國小、風櫃國小、
虎井國小、沙港國小、湖西國小、龍門國小、隘門國小、西溪國小、成功國小、
中屯國小、講美國小、赤崁國小、後寮國小、吉貝國小、烏嶼國小、外垵國小、
大池國小、池東國小、合橫國小、內垵國小、竹灣國小、望安國小、花嶼國小、
將軍國小、七美國小、雙湖國小。
2、基層醫療院所前騎樓:馬第一衛生所、馬公市第二衛生所、馬公市第三衛生所、
湖西鄉衛生所、白沙鄉衛生所、西嶼鄉衛生所、望安鄉衛生所、七美鄉衛生所、
吉貝衛生所、烏嶼衛生所。
(二)自113年8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域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