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馬公國小114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27條、第33條第3項條文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
(四)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五)勞動基準法。
(六)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服務實施要點。
(七)依據澎湖縣政府115年1月16日府教社字第1150900360號函辦理。
二、錄取名額:特殊教育助理人員1名,餘成績及格者列冊候用。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具有服務熱誠。
四、工作內容:
(一)配合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突發事件及行為問題,如哭鬧、送醫、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特殊學生學習及生活等輔導事宜,如:大小便清潔、盥洗、午間用膳、午休、下課時間活動安全…等。
(三)協助照顧學生、完成接送學生之服務(含跟車)。
(四)在教師督導下,協助特殊學生評量及教學、學生活自理、常規指導、安全維護…等工作。
(五)協助老師指導學生進行教學活動:如戶外教學、美術、勞作製作、知動訓練……等等。
(六)協助有關教學場所之維護清潔(如,教室、寢室及知動教室…等)及協助進行教學評量與文書處理。
(七)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八)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九)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所)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十)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指導與示範後得以執行。
五、聘用時間:自115年2月23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自報到服勤之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若縣府補助終止則契約隨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六、待遇:按鐘點給付,每小時200元,時數依縣府核定辦理(以學生實際在校就學時間,每天以8小時為上限,享勞保、健保、勞退提撥,但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且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七、公告方式:本校網站(https://mges.phc.edu.tw/)公告。
八、簡章: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九、報名時間地點:
(一)日期:(一次公告多次甄選,若前次甄選已公告錄取名單,則後次之甄選報名即停止)
第1招 收件:115年1月28日(三) 上午9:00至11:00
口試:115年1月28日(三) 下午1:30
第2招起,請詳閱附件
(二)報名及徵選地點:。
1.報名地點:本校輔導處(澎湖縣馬公市明遠路2號1棟1樓)。
電話:06-9272165 分機120輔導主任
分機133特教組長
2.甄選地點:本校能力培塑2班教室(澎湖縣馬公市明遠路2號2棟2樓)。
十、應繳交資料:
(一)應繳交下列表件:
1.報名表(須貼2吋半身正面相片1張,並另浮貼1張,請勿遺漏)。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3.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4.加分證件:相關資格證照正本及影本(幼特教、社工、保姆CPR證照..等相關證件,若無此證件也可報名)。
(二)當場核發准考證。
十一、甄選方式:口試(口試前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異議,每人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
十二、甄選錄取標準:
(一)口試成績須及格(70分以上)方得錄取及列冊候用。
(二)成績同分時之錄取及列冊候用方式:由本校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三、錄取公告:
(一)每場甄試於當日 21:00 前公告於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二)經甄選合格錄取者,應於甄選錄取名單公告後,第一個上班日中午12:00前,攜帶學經歷證件,親洽本校特教組組長辦理報到手續及簽約,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若該招次尚有缺額,則依本甄選簡章第十四項(二)辦理。
十四、附則:
(一)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分證明等文件資料,如於錄取後發現偽造不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進用者應予終止契約,其已聘任者,予以解聘,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且須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第一招於115年1月28日21時前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若尚有缺額,則辦理第二招。
(三)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更改,將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薪資:依相關規定辦理敘薪。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27條、第33條第3項條文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
(四)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五)勞動基準法。
(六)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服務實施要點。
(七)依據澎湖縣政府115年1月16日府教社字第1150900360號函辦理。
二、錄取名額:特殊教育助理人員1名,餘成績及格者列冊候用。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具有服務熱誠。
四、工作內容:
(一)配合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突發事件及行為問題,如哭鬧、送醫、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特殊學生學習及生活等輔導事宜,如:大小便清潔、盥洗、午間用膳、午休、下課時間活動安全…等。
(三)協助照顧學生、完成接送學生之服務(含跟車)。
(四)在教師督導下,協助特殊學生評量及教學、學生活自理、常規指導、安全維護…等工作。
(五)協助老師指導學生進行教學活動:如戶外教學、美術、勞作製作、知動訓練……等等。
(六)協助有關教學場所之維護清潔(如,教室、寢室及知動教室…等)及協助進行教學評量與文書處理。
(七)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八)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九)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所)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十)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指導與示範後得以執行。
五、聘用時間:自115年2月23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自報到服勤之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若縣府補助終止則契約隨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六、待遇:按鐘點給付,每小時200元,時數依縣府核定辦理(以學生實際在校就學時間,每天以8小時為上限,享勞保、健保、勞退提撥,但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且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七、公告方式:本校網站(https://mges.phc.edu.tw/)公告。
八、簡章: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九、報名時間地點:
(一)日期:(一次公告多次甄選,若前次甄選已公告錄取名單,則後次之甄選報名即停止)
第1招 收件:115年1月28日(三) 上午9:00至11:00
口試:115年1月28日(三) 下午1:30
第2招起,請詳閱附件
(二)報名及徵選地點:。
1.報名地點:本校輔導處(澎湖縣馬公市明遠路2號1棟1樓)。
電話:06-9272165 分機120輔導主任
分機133特教組長
2.甄選地點:本校能力培塑2班教室(澎湖縣馬公市明遠路2號2棟2樓)。
十、應繳交資料:
(一)應繳交下列表件:
1.報名表(須貼2吋半身正面相片1張,並另浮貼1張,請勿遺漏)。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3.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4.加分證件:相關資格證照正本及影本(幼特教、社工、保姆CPR證照..等相關證件,若無此證件也可報名)。
(二)當場核發准考證。
十一、甄選方式:口試(口試前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異議,每人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
十二、甄選錄取標準:
(一)口試成績須及格(70分以上)方得錄取及列冊候用。
(二)成績同分時之錄取及列冊候用方式:由本校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三、錄取公告:
(一)每場甄試於當日 21:00 前公告於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二)經甄選合格錄取者,應於甄選錄取名單公告後,第一個上班日中午12:00前,攜帶學經歷證件,親洽本校特教組組長辦理報到手續及簽約,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若該招次尚有缺額,則依本甄選簡章第十四項(二)辦理。
十四、附則:
(一)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分證明等文件資料,如於錄取後發現偽造不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進用者應予終止契約,其已聘任者,予以解聘,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且須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第一招於115年1月28日21時前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若尚有缺額,則辦理第二招。
(三)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更改,將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薪資:依相關規定辦理敘薪。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